跳到主要內容

就業輔導專刊 / 109年10月輔導專刊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

一、目的

減低未就業初次跨域尋職青年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進入勞動市場就業。

二、適用對象

勞工資格:

  1. 年滿1829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
  2. 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因面試或就業有交通往返、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或需租屋居住(搬遷後居住處所或租屋處所需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
  2. 未就業青年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推介跨域面試或就業,符合申請要件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30日,得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3. 申領期限

類別

申領期限

求職交通補助金

經就業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者,得申請之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勞工於連續受僱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其後,於受僱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搬遷補助金

勞工於搬遷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租屋補助金

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其後,於受僱且租屋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1. 補助金額

津貼類別

補助標準及金額

求職交通補助金

每次500元,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1年以4次為限。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每月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1,000/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2,000/

70公里以上

3,000/月。

搬遷補助金

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

租屋補助金

自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1. 補助期限最長12個月。

註: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