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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輔導專刊 / 108年2月輔導專刊

勞工依法行使罷工權,雇主不得有解僱等之不當對待。

 108-02-09

桃園機師工會華航分會昨(8)天決議進行合法罷工,為會員爭取權益。對此,勞動部表示,罷工一定會對社會大眾造成不便,但工會是為會員爭取權益,選擇用最辛苦的罷工手段,是工會依法能運用的最後一個選擇,也是最困難的抉擇,希望社會給予工會正面看待及諒解,同時,勞動部也要求資方雇主不得對行使罷工權會員有解僱、降職、減薪等之不當對待。

 勞動部長許銘春表示,得知機師工會華航分會決議要啟動罷工後,勞動部相關業務單位即成立應變小組,在農曆春節期間持續與交通部、桃園市政府及工會保持聯繫,相關人員並銷假到辦公室開會因應。她也指示政務次長劉士豪擔任因應小組副召集人,並在昨天(8)參與交通部之應變會議,全力協助華航勞資雙方進行協商。

 針對外界關心「罷工預告」制度,許銘春說,勞動部在確保工會合法、正當行使罷工權及兼顧公共利益等原則下,曾於106107年,持續邀集勞雇團體、消費者團體與政府部門,聽取各界對罷工預告制度之建議,但因會中勞資雙方認知差距極大,未獲具體共識,勞動部將再努力整合各界意見。

 許銘春表示,今(9)天下午,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邀集華航公司勞資雙方座談,勞動部亦指派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代表出席。冀望勞資雙方能用更柔軟、友善及誠懇的態度,共同尋求解決方案。畢竟到桌面談判,才是雙方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也是爭取員工權益唯一方式。勞動部將全力協助雙方,讓這次罷工事件可以盡快且平和落幕。

 業務單位: 勞動關係司

·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08-02-09

罷工權的認識和行使

ㄧ、學理及法規說明
()罷工權的由來
1.在工業革命後,勞動者生存需求之延伸,經過一段相當的時期,行程勞動者生存、工作、團結、協商及爭議等權利意識。由於工業民主自由國家,亦是到此等需求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改善勞動者之生活,與國家勞工政策目的相符合,故給予承認。
2.勞動者基本權利有生存權、工作權、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等五項,各個權利彼此都是環節相扣,密不可分,前四項係為積極之權力、費城宣言,聯合國憲章,國際勞工組織所訂各項國際勞工公約,各項憲法等,都明文規定應予保障,罷工權利係勞動者惟一可保証資方返回談判桌上,面對面進行團體協商而達到較公平合理之勞動條件者,故亦獲得承認。

()罷工的定義
1.依據前大法官史尚寬先生解釋:
罷工係指多數之受僱者,以勞動條件之維持改善或其他經濟之利益獲得為目的,協同的為勞動之中止。其概念如下:
(1)罷工為單純之業務休止,並非勞動契約終止。
(2)罷工為依多數受僱人組織所為之業務休止,一人罷工之觀念為法所不許。
(3)罷工為受僱人所為之業務休止,並應依法定程序為之。
(4)罷供應以經濟性為目的,政治性罷工為非法。
(5)罷工為經濟的爭議手段,即僱用人與受僱人之利害相反,立於不能依和平辦法為協定之狀態
2.依據社會工作辭典之定義為:
罷工係工會對付雇主的重要武器之ㄧ,指由勞工所發動之具有特殊理由之暫時停工。
.依據雲五社會科學大辭典之定義為:
罷工乃是多數勞工為達到某種要求(包括要求增加工資或維持現在工資),而同時間之停止工作,這種停止工作,是工人們結成了團體,而大家停工。
4.依法律辭典定義為:
罷工係勞資爭議時,勞工所用手段的一種,即勞工為了維持、改善工資或其他勞動條件,或為了獲得經濟利益而停止工作之行為,
.綜合以上定義,罷工係指工會或多數之受雇人以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調整或其經濟利益之獲取為目的,所為協同勞務提供之中止,詳析如下:
(1)罷工為單純勞務提供之中止,而非勞動契約終止。
(2)罷工為多數受雇人有團體組織之行為。
(3)如僅為一人或多數非有團體組織之罷工,為勞資爭議法上之概念所不許,應不受法律之保護。
(4)但如有足以給雇主一定之影響及壓力之人數即可,無須全部受雇人皆參加。
(5)罷工應以經濟利益之爭取為目的,如為政治性或宗教性目的,而為集體勞務提供之中止,則非屬勞工法上所承認之罷工。

()罷工之程序從上述,罷工並非勞工盲目的離開工作,而是依法有一定程序,有組織、有計畫之共同行為。多數國家對於罷工之開始有一定之限制,程序上通常為應經總工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宣告實施。
我國工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資或雇傭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另同條文第二項,工會於罷工時,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及身體自由。
同條文第三項,工會不得要求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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