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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職掌 / 總務主任 / 校務基金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行政院96年3月12日以院授主孝三字第0960001343A號令訂定發布
教育部96年3月19日以部授教中三字第0960560248號函轉發各校
第一條:為促進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財務有效運作,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設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與本基金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
第三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參與本基金之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為管理機關。
第四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學費。
  三、雜費。
  四、代收代付費。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五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人事、修建校舍及充實教學設備之支出。
  二、課業、教材補充、體育衛生、圖書、輔導活動、防護及其他雜支之支出。
  三、學生重(補)修費、實習實驗費等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費用之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收入,應分別專供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支出。
第六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八條:本基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十一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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