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員林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學生請假規則
一、學生請假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身心調適假及喪假。
二、學生辦理請假手續,應填妥假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掛號單或佐證單),經家長簽章後送依序請導師、輔導校安核准,(1日之假由導師、輔導校安核准;2日之
假,加會生輔組長核准;3日或4日之假,加會學務主任核准;5 日以上之假,呈校長核准),再送至學務處辦理登記。
三、學生因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上級機關調派公勤者,方得給予公假;辦理公假至生活輔導組領取公假簽辦單,由有關負責人簽章證明,依請假程序辦理。
四、事假應於請假日前1天提具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請假手續,病假應於返校3日(上課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因病不能到校,或臨時事故,應事先向導師報告(導師聯繫不到,可於早上8時後連絡學務處),並於返校3日(上課
日)內補辦請假手續;返校第4日起至第10日(上課日),於淨心輔導後准予補辦請假手續(淨心輔導之次數以欲補請假日數計算),返校後第11日起(上課日),不予准假。
五、學生在校因病、事需中途離校者,需請家長到校接回,並至學務處領取臨時外出單,經導師或任課教師、輔導校安核准後始得離校,事後仍應持請假卡辦理請假手續。不假離校者,除曠課外,另依學生獎懲規定處分。
六、關於身心調適假規定每次請假,以半日或一日為單位,一學期以三日為限,需檢附家長佐證單,身心調適假注意事項如下:
(一)期中、期末評量及補考期間,學生不得請身心調適假。
(二)身心調適假非屬事假,不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三)學生請身心調適假者,不得申領全勤獎。
(四)身心調適假請假程序及規定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心調適假實施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辦理。
七、各假別核假日數:
(一)公假:依公文或主辦單位需求給假。
(二)事假:依事務性質及實際處理日數核給。
(三)病假:超過2日(含2日)之病假應提出看診證明,超過5日(含5日)之病假須由醫生開立醫囑(建議休養日數)或依病況需要於個案會議決議日數。
(四)喪假:直系血親核假7日,旁系血親核假3日。
(五)產前檢查假:核假8日。
(六)娩假:核假42日;應一次請畢。
(七)流產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
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娩假及流產假可另參酌醫院診斷核予假數。
(八)育嬰假:學生如因托嬰照顧需求,持有證明者,自請假日起2年內,得申請育嬰假,至受撫育子女滿3歲止。
(九)生理假:每月以一日為限;第二日起併入病假計算。
(十)上述給假如遇特殊狀況得召開個案會議討論,以學生權益原則處理。
八、學校重大集會(運動會、校慶園遊會、畢業典禮、開學典禮、休業式、暫停輔導課之大掃除或其他全校性集合等)以及考試期間之請假規定,為求公平,事假均應於集會或考試日三天前完成;於集會或考試日當日之事
假與病假,需請家長到校帶回,禁止當天提早離校為原則。
九、重要考試(期中考、補考)事假應於考試日三天前完成;病假須提出看診證明(醫療收據、藥單或診斷證明),據以申請補考。
十、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學生曠課及事假之
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