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員林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09.8.31校務會議通過
112.2.9校務會議通過
115.2.23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5年5月20日臺教學 (二)字第1050061858號函修正公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點第4項規定及105年8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95442號函公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辦理。
二、依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A號函辦理。
貳、目的:培養學生注重服儀整理、愛整潔、重榮譽及守規矩之良好生活習慣。
參、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一、 服裝部份:
(一) 學生服裝即校服分為「制式服裝(制服)」與「運動服」2 種,規格由服儀委員會訂(修)定,學校無提供購買服務。學生應自行外購顏色、款式相符之校服。
(二)校服、運動服均須繡學號,不繡姓名。
(三)著制服襯衫須將釦子扣好,外套拉鍊應拉至定位。
(四)學生進出校門及在校內均應穿著制服、運動服或學校認可的其他服裝(班服、社團服裝),但重要典禮、國際交流、體育課、實習課或實驗課應應配合專業群科課程之統一規定。
(五)國定假日、例假日或寒暑假等假期,學生到校參加學校重要事務,如自習或參加課輔、補考、重補修、補救教學……等以外的活動,得穿著便服,但應攜帶學生證供查驗。
(六)學生可依天氣冷熱感受,選擇穿著長袖、或短袖校服,並考量天氣變化及學生需求,開放加穿保暖衣物(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七)學生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應穿著皮鞋、運動鞋或布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赤足。
(八)鞋:
1.於中正堂(或操場)召開重大集會(如:開學典禮、休業式、畢業典禮、重要典禮、國際交流、其他正式場合)穿著黑色素面皮鞋。
2.運動鞋:綁鞋帶之運動鞋為主。
(九)班服:由班級統一製作之上衣,樣式不得違反善良風俗;社服:由社團統一製作之上衣,樣式不得違反善良風俗,僅限於社團時間穿著,前述班服及社服樣式及穿著時機應向學務處申請認證,始得穿著。
二、儀容部份:
(一)頭髮:髮式以整齊清潔衛生為原則。
(二)指甲保持乾淨並定期修剪。
(三)男生不蓄鬍,鬍鬚過長時,須不定期剃剪,以清潔衛生為原
則。
(四)項鍊、手鍊、戒指、耳環等配戴物件及其他服裝儀容應遵守體育課或專業科目等上課規定。
三、特殊個案之處理:由師長進行瞭解與輔導。因特殊需求因素需
變更服儀時,應持相關證明至學務處生輔組申請,並簽核校長
同意。
四、服裝儀容委員會之組成: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推派之學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五)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五、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 原則之審議。
(五)班服、社團服裝申請學校認可之程序及原則之審議。
(六)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六、參與實習或實驗課程時,學生未穿著實習、實驗服裝或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或違反學校對該課程之髮式規定者,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健康,必要時,學校得限制或禁止學生參與該次課程之實作。
七、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
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八、本規定經學生服儀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及提出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