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員林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管理要點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
二、本校為促進教學品質、學習成效及學生身心健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
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三、本管理要點所稱行動載具,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班級導師及任課教師應於進行課程及教學活動時,引導學生適切使用行動載具並輔導學生遵守本管理要點。
五、管理方式:
(一)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平時上課、寒暑假輔導課、重補修課程),應自第1節上課(08時)起,主動將所有行動載具關機後放置於教室後方管櫃(箱),於放學時間(16時55分)始得取回,集中放置及取回時間得配合本校課程(活動)隨時調整,另行宣布。
(二)行動載具管理採各班集中放置,個人自行將行動載具集中放置及取用。
(三)班級因上課需求或學生有聯繫之必要,需使用行動載具時,應向導師或任課老師申請,經同意後始得使用,使用完畢後即放置於教室後方管櫃(箱)。
六、學生須能遵守本校行動載具之管理方式且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始得攜帶行動載具到校。
七、使用行動載具規範:
(一)學生使用行動載具時應注意禮儀,勿影響他人並尊重他人隱私及智慧財產權,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不得妨礙課程進行,如認有影響課程之進行或他人權益,教師得以禁止其使用。
(二)個人應謹慎將行動載具集中放置及取用,並注意勿損及他人行動載具,自負所有責任。
(三)各班1名學生(現行為副班長)將班級出缺席狀況上網填報後,再將行動載具集中放置。
(四)行動載具(含行動電源)不得在校內進行充電,違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八、 違規處置:
(一)違反本管理要點得視其情狀,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1、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情節輕微者,口頭糾正並令繕寫行為自述表,由家長簽名後繳回備查。
2、情節嚴重者或行為後態度不佳,除口頭糾正並令繕寫行為自述表外,得將學生攜帶之行動載具由學校暫時保管,保管時間以不超過當日為限,暫時
保管結束後返還學生或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到校領回,綜合判斷後得依學校所訂之學生獎懲規定核予懲處。
九、申訴之救濟途徑:
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於獎懲通知書送達日起30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學生申訴相關法令,以書面向本校輔導室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