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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涯體驗課程實施方式補充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62810號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108年度第41次會議審議通過之「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課程實施規範」辦理。
 
二、旨揭「職涯體驗」2學分之實施相關規定如下:
 
   (一)實施方式
 
       1、課程實施主要單元採下列方式:
 
          (1)校外職場參觀:於上課期間辦理,半日活動最高採計為4節,全日活動最高採計為7節。
 
          (2)業界專家授課:於上課期間邀請業界專業人士至校協同授課。日間上課班級授課時數不得超過每學期應上課節數三分之一,
且每位業界專家授課總節數不得超過6節;夜間上課班級授課時數不得超過每學期應上課節數三分之二。
          (3)前述業界專家授課不得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作業要點」相關補助。
 
       2、夜間上課班級,學生得以在學期間之職場經驗抵免,惟職場經驗需與所就讀科別相關之行業,且不得重複採計學分,並於學期 
初依學校規定提出申請。
 
   (二)課程規劃:
 
       1、以第二年段學期中開設為原則,每學期各1學分或一學期2學分,其方式及內容應規劃於課程計畫中。
 
       2、學校應於教學大綱主要單元中敍明實施方式;於內容細項中敘明活動內容;於備註欄中敘明校外職場參觀地點或業界專家授課
師資、服務單位及職稱。
 
    (三)經費運用:辦理職涯體驗所需之師生租車費、業界專業經費項下支應。
 
三、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課程實施規範」相關內容,仍以教育部公告為準。
 
四、副本抄送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參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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